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104号
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2769025X1,住所地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新疆东路21。
法定代表人:谢学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全,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9JA0B88,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
法定代表人:温志宇。
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97687131D,住所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杜兵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利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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