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196号
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2769025X1(1-1),住所地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学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全,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9JA0B88,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97687131D,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卓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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