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民初286号
原告:**,女,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2769025X1,住所地哈尔滨经济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新疆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谢学林。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开宇
审判员  王 渤
审判员  管 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彤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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