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

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8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姝,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焯,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原审被告:贵港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路15号联邦国际2幢3313号。
法定代表人:韦小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燕,女,1991年7月14日出生,壮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桂林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港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有必要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立技
审判员  陆志然
审判员  马荣兴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