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驿海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作呈,该公司执行董事。
湖北***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驿海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0000100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洪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0)武仲裁字第000001001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