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

某某、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西村乡庄利村第四组,身份证号:142725197006186839。
被执行人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龙岗路。
法定代表人:毋鹏斌,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2021)晋08民终1895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晋0882执10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军
审判员  柴国军
审判员  侯克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执行助理薛彦春
书记员  张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