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82执恢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稷山县化峪镇化峪村。
被执行人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龙岗路。
法定代表人:吴炜,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9513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82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2020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0年12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门面房租金。
4、2020年12月28日,通过河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0年12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东   明
审判员 杨春荣审判员侯克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柴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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