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82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稷山县化峪镇化峪村。
被执行人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龙岗路。
法定代表人:吴炜,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晋088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克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 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