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民初22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霜,男,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龙岗路。

法定代表人:侯栋杰,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沥青混凝土款1287110元及利息。2020年5月8日收到原告对被告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益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晓菲

书 记 员 薛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