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民初22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霜,男,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龙岗路。
法定代表人:侯栋杰,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沥青混凝土款1287110元及利息。2020年5月8日收到原告对被告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津市路桥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益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晓菲
书 记 员 薛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