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8659号之一
原告:贵州恒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38号1-2栋(白云景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308782184R。
法定代表人:陈军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静,贵州黔成起智(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礼,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联合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25560962D。
法定代表人:边灿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恒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合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贵州恒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恒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贵州恒纯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冷蕊杉
书 记 员 罗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