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744号
原告:***,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联合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25560962D),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联合建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52元,诉讼费合计15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