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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飞博标牌有限公司、联合建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91民初482号 原告:衢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合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衢州某某公司与被告联合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衢州某某公司以双方已签订还款协议为由,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成庭外和解,原告衢州某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联合某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衢州某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