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某某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1民初5643号 原告:某某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 原告某某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2024年4月7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87.5元,由原告某某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额6587.5元退还原告。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某某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