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8民初278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8民初278号
原告:曾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和风江岸小区八栋二单元3202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39号蓝城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761066。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崮山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顾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425001033Y。
法定代表人:申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2,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曾某与被告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某、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4.1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