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彤逸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彤逸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新天地荻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3民初6060号
原告:上海彤逸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亭枫公路3311号1号楼214室K座。
法定代表人:尹堂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亮,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新天地荻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沙浦路311弄308号。
负责人:罗丹,主任。
负责人:姚于健,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彤逸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逸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新天地荻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荻泾花园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彤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堂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李旭亮,被告荻泾花园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福、李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彤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荻泾花园业委会支付彤逸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97,823.2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1日,彤逸公司与荻泾花园业委会签订《新天地荻泾花园安全防范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改造工程合同》,约定,由彤逸公司对新天地荻泾花园小区的弱电系统、一期二期门禁系统、三期四期门禁系统、无线电梯对讲系统、小区周界围墙防护、大门人行通道系统、自行车库门系统等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进行改造,合同暂定总价2,099,027.93元,最终以结算价为准,工程验收完毕,荻泾花园业委会支付工程费用至95%,剩余5%为质保金。2018年5月14日,彤逸公司向荻泾花园业委会申请工程验收和结算,结算总价为2,362,150.97元。2019年2月,彤逸公司将系争工程移交给南京A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此后,荻泾花园业委会对系争工程擅自进行了改造,彤逸公司的质保义务已经终止。荻泾花园业委会应当将质保金一并支付给彤逸公司。荻泾花园业委会通过XX分公司向彤逸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346,220.17元,仍欠897,823.25元未付,故涉诉。
被告荻泾花园业委会辩称,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区域维修需经业主大会同意,维修基金必须经过小区业主投票过半同意才能使用,同时还需建行指定第三方对工程进行核价,或经司法审价才能动用维修基金。彤逸公司与上届荻泾花园业委会以及XX分公司相互勾结,侵占小区业主的维修基金。本届荻泾花园业委会多次要求对工程核价,但没有详细资料及合同,只能从现场比对查看核实,发现很多工程应做未作、少做,工程属于未完工状态,工程质量也存在大量问题。荻泾花园业委会对于彤逸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不予认可,本案应当对系争工程进行审价。荻泾花园业委会未向彤逸公司支付过工程款,也不清楚XX分公司向彤逸公司支付了多少工程款。根据彤逸公司所述工程结算价款为2,362,150.97元,其主张的未付款为897,823.25元,可以推算彤逸公司自认的已付款为1,464,327.72元,而不是彤逸公司自述的收到工程款1,346,220.17元。彤逸公司请求付款的金额非常精确,说明其持有相应的已付款凭证,但彤逸公司不向法院提供全部付款凭证,故不能以其自述的已收款认定荻泾花园业委会的已付工程款。彤逸公司隐瞒案件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1日,荻泾花园业委会(甲方)与彤逸公司(乙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就荻泾花园安全防范和门禁对讲系统改造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乙方工作内容:承包系统的专业深化设计与施工,器材、设备的提供与安装调试,系统集成;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乙方按本合同所附报价清单内的设备、材料、配件等完成本项目工程;本项目合同款为2,099,027.93元,详见工程报价单;合同最终价款以决算审计价格为准;乙方保证对各系统的工程质保期是从系统验收合格后起3年内,设备材料的保修期按照生产厂商承诺的质保期限,以到场验收合格起算;如是人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预付工程费用的30%计629,708.40元,工程主设备开始安装,付工程费用的40%计839,611.20元,工程验收完毕,付工程费用的25%计524,757元,工程尾款预留5%计104,951.33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15日内付清完毕;乙方按每期应付工程款提供发票给甲方;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及费用的增减,经甲方签证后应纳入工程总额并在验收工程款中一并结算;甲方指定小区物业对本项目全程监督和工程质量管理,物业负责协调乙方按照小区规范施工,乙方应积极配合物业的小区规定施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建设工程三方协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甲方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验收报告已被甲方认可,并承担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工程通过验收后,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呈交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后15天内完成应付款项的确认;乙方提交的变更申请、签证等文件提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上述期限,视为甲方认可;甲方应确保按约定付款,若延迟支付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款0.021%的违约金,累计最多为合同款的5%。
当日,荻泾花园业委会(甲方)、彤逸公司(乙方)、XX分公司(丙方)签订《建设工程管理三方协议》,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新天地荻泾花园安全防范和门禁对讲系统改造工程;丙方的权利义务为负责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配合、协调乙方的现场施工,代表甲方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监督乙方的施工进度,代表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管理,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负责保管相关验收资料。
2019年2月,荻泾花园业委会、XX分公司、彤逸公司签署《荻泾花园小区弱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内容为,工程概况:荻泾花园小区弱电工程,主要包括监控系统、一二期可视对讲系统、三期对讲维修、中心机房、非机动车库移门系统、人行道闸系统、电梯对讲、围墙物理隔离、一二期门磁锁及外出按钮;发包单位、使用单位验收意见:系统运行稳定,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各系统运行正常,工程质量评定为优;验收项目:隐蔽工程安装工艺、设备安装工艺、链路的贯通性、网络设备运转状态、DID液晶拼接、防雷接地、视频监控设备运转状态、视频监控设备使用功能,验收情况均为合格或符合标准、满足要求。
2019年2月18日,彤逸公司与XX分公司荻泾花园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宋某签订了工程移交清单。
2020年7月6日,荻泾花园业委会主任罗丹签收了如下文件:小区弱电工程竣工验收单、弱电工程工作联系单、弱电工程中标函、小区自行车库门禁改造维修基金支取汇总表、小区自行车库门门禁改造使用维修基金决议、小区自行车库门禁改造工程合同、小区自行车库门禁改造工程审价合同、小区周界围墙防护工程维修基金支取汇总、小区周界围墙防护工程使用维修基金决议、小区周界围墙防护工程审价合同、小区周界围墙防护工程施工合同、电梯无线对讲系统工程维修基金支取汇总、电梯无线对讲系统工程使用维修基金决议、电梯无线对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一二三期大门人行通道改造工程维修基金支取汇总、一二三期大门人行通道改造工程使用维修基金决议、一二三期大门人行通道改造工程审价合同、一二三期大门人行通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2021年3月26日,宋某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该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代荻泾花园业委会收到彤逸公司送交的关于小区安全防范和门禁对讲系统工程全套竣工及结算资料(包括结算总价为2,362,150.97元的工程结算清单、项目现场签证单),并告知了荻泾花园业委会。
审理中,彤逸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结算清单,金额共计2,362,150.97元。
2、彤逸公司与宋某签订的项目现场签证单。
3、荻泾花园业委会于2019年3月27日致XX分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复印件,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21日由彤逸公司施工的小区安全防范和门禁对讲系统工程已完成验收,按合同走审计流程,因原小区地面安防系统已录入审计系统,现电梯对讲(41,312.65元)、小区周界围墙防护(58,719元)、大门人行通道改造(123,162.27元)、自行车库门禁改造(121,775.21元)已完成验收,由朗诗物业录入审计系统,以上项目费用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之内,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
4、荻泾花园小区车辆、门禁道闸改造项目中标公告,公示期为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6日,标的信息为小区内地面主出入口车辆识别系统设备5套、别墅车辆识别系统设备2套、人行通道系统设备5套、全高旋转门1台、小区外铺车辆识别系统设备4套、地库车辆识别系统设备10套,供应商为上海B有限公司。
5、XX分公司的情况说明及建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主要内容为,XX分公司收到荻泾花园业主大会维修资金汇入的工程款共计1,346,220.17元,截至2020年9月20日,XX分公司代荻泾花园业委会支付彤逸公司1,346,220.17元。
彤逸公司表示,证据4证明荻泾花园业委会另行委托施工单位对小区门禁系统等进行了改造,彤逸公司对系争工程的保修义务结束。
荻泾花园业委会针对上述证据表示,结算清单系彤逸公司单方制作,荻泾花园业委会没有收到过,也不予认可;荻泾花园业委会没有授权XX分公司对工程进行签证、对工程进行结算,对现场签证单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荻泾花园业委会没有向XX分公司发过这份工作联系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荻泾花园小区车辆、门禁道闸确实进行了改造,但彤逸公司的设备拆除后仍保存着;对XX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荻泾花园业委会提供如下证据:
1、小区现状视频,反映小区视频监控系统、自行车库门禁系统、电梯对讲系统、三四期门禁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小区围墙铁丝网生锈。
2、2020年3月2日,荻泾花园第二届业委会致顾村镇房管所的函,主要内容为,上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彤逸公司合谋串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增项目的方式虚假报价、肢解拆分合同,欺骗业主、违规使用小区维修基金,弱电监控有些系统根本未安装,有些无法使用,门禁系统年久失修,长期瘫痪,自行车库门禁系统处于非适用状态,将本来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对讲系统予以破坏,至今未修复。
彤逸公司表示,荻泾花园业委会重新进行了改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彤逸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彤逸公司也没有接到维修通知。
审理过程中,经荻泾花园业委会申请,本院委托上海C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合同内无争议部分造价为1,568,487.07元,合同内争议部分造价为306,833.56元,合同外无争议造价为169,907.70元,合同外争议造价为101,676.69元。如合同外工程不计取安装调试费,则合同外无争议工程造价为149,744.55元,合同外争议部分造价为92,005.13元。
彤逸公司表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鉴定意见中涉及的四部分工程价款(含安装调试费)均应计算在工程总价中,虽鉴定的工程总价与彤逸公司主张的工程总价不一致,但彤逸公司对诉请的金额不作调整。
荻泾花园业委会表示,对于鉴定意见中的争议部分工程款均不予认可,且合同外工程不应计取安装调试费,并对鉴定意见提出如下异议:
1、针对合同无争议部分工程款,根据现场鉴定情况主要设备有减少,但鉴定中相应的辅料如光纤熔接、电源线、网线等未予减少,工程附件也未相应减少。
鉴定单位表示,电源线、网线等辅料只有在摄像机减少时才作相应减少,高空抛物摄像机数量确有减少,鉴定单位已经对辅料作了相应扣减,彤逸公司对于工程附件按照整项报价,鉴定单位无法按照具体用量扣减。
2、鉴定单位在合同外有争议部分记载的混凝土路面争议面积175平方米,挖填路面争议面积58立方米,而在合同内部分扣减的混凝土路面是75平方米,挖填路面30立方米,两部分扣减的面积不匹配。
鉴定单位表示,荻泾花园业委会认可彤逸公司混凝土路面施工5平方米,挖填路面施工2立方米,预算中两项分别是80平方米和32立方米,所以合同内的扣减是75平方米和30立方米,但彤逸公司实际施工的混凝土路面是180平方米,挖填路面60立方米,所以有争议部分的面积为175平方米和58立方米。
3、小区全部四期视频监控系统所用的管材、配件、立杆基础、手井都是利用小区原有的,不应计入造价。
鉴定单位表示,现场无法看出管材、配件、立杆基础、手井都是利用小区原有的。
4、一二期门禁对讲系统中一台管理电脑为物业公司所有,不应计入造价。
鉴定单位表示,荻泾花园业委会未出具该电脑为他人所有的依据,鉴定单位对于该电脑的归属无法判决,故列入了争议项。
彤逸公司表示,验收记录及移交清单中对该电脑有记载。
经查明,一二期门禁对讲系统移交清单中包括1台管理电脑。
5、彤逸公司未对一二期门禁对讲系统中设备拆除进行过施工,2021年7月,物业公司对一二期门禁监控室的老旧设备进行了拆除,并做了新的监控设备。
鉴定单位表示,现场已经无法看出是否实施过该项拆除工程,该项费用列入争议项。
彤逸公司表示,工程报价单中包含了该项的费用,现场没有原有设备,即说明拆除工程已经实施完毕。
经查明,工程报价单一二期门禁对讲系统报价中包括老旧设备拆除、机房设备拆除、管井清理等费用。
6、彤逸公司未对三四期门禁对讲系统进行过维修,而是由第三方维修的。
鉴定单位表示,彤逸公司对维修部分现场无法指认,彤逸公司也没有提供维修的相关资料,鉴定单位无法判断是否进行过维修,该项费用136,784.07元列入争议项。
彤逸公司表示,工程报价单中包含了该项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单中也存在三四期门禁维修项目。
另查明,工程报价单中包括了三四期门禁对讲系统维修报价。
7、中心机房中四工位操作台及静电地板由第三方施工,与彤逸公司无关。
鉴定单位表示,无法判断由谁施工,该项列入争议项。
彤逸公司表示,移交清单中明确记载了彤逸公司将四工位操作台及静电地板移交给了XX分公司。
另查明,移交清单中包括了四工位操作台及静电地板。
8、高空抛物摄像机立杆基础利用了原有的基础,不应再计算造价。
鉴定单位表示,无法判断是否利用了原有的立杆基础,该项计入争议项。
彤逸公司表示,移交清单中明确记载了彤逸公司将高空抛物摄像机立杆基础移交给了XX分公司。
另查明,移交清单中包括了高空抛物摄像机立杆基础。
9、人行通道改造工程中彤逸公司仅施工道路旁边的沟渠开挖,混凝土路面均系开发商原来就施工完毕的,彤逸公司未对混凝土路面及挖填路面进行施工。
鉴定单位表示,无法判断由谁施工,该项列入争议项。
彤逸公司表示,工程报价单中包含了该项的费用,现场签证单中也有该项目,可以印证彤逸公司的施工面积。
另查明,工程报价单、现场签证单中均包括混凝土路面及挖填路面项目。
10、IC纽扣卡的费用已经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不应再计入造价。
鉴定单位表示,无法判断是否应计入造价,该项列入争议项。
彤逸公司表示,移交清单载明彤逸公司已经向XX分公司移交了IC纽扣卡3,500张。
另查明,工程报价单和移交清单中包括了IC纽扣卡3,500张。
11、花园大门人行通道改造工程中使用的摆闸及相关设备均为三无产品,不应按宏创威品牌价格计算造价。
鉴定单位表示,摆闸已经拆除放置于车库内,摆闸上无品牌标志,鉴定单位按照一般品牌市场价值计算该项扣减费用为10,256.40元,并列入争议项。
彤逸公司表示,移交清单中载明摆闸的品牌为宏创威品牌,目前这些摆闸已经被荻泾花园业委会拆除。彤逸公司提交了深圳市D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该公司开具的摆闸、车牌识别系统发票,内容为,2017年11月,彤逸公司向该公司采购10台宏创威摆闸及相关设备产品用于荻泾花园小区,该公司确认荻泾花园小区一二三期出入口安装调试的合计10台摆闸及相关设备为该公司产品。
另查明,工程报价单中10台摆闸品牌为宏创威,移交清单中10台摆闸的品牌也为宏创威。
12、花园大门人行通道改造中大件物品运输由物业公司保管,此项费用不应计取。
鉴定单位表示,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大件物品运输保管费用,该项造价争议金额为2,442元,已列入争议项。
彤逸公司表示,工程报价单中存在该项费用。
另查明,工程报价单大门人行通道改造项目中存在大件物品运输保管费用。
13、花园大门人行通道改造中(合同外)垃圾清运、路牙石、闸机加高等彤逸公司未予施工,不应计取费用。
鉴定单位表示,无法判断是否由彤逸公司施工,鉴定单位根据签证单计算,已列入争议项。
彤逸公司表示,现场签证单对上述项目的工作量及价格均有确认。
经查明,现场签证单载明,按业主需求将人行摆闸处铺装混凝土路面,增加不锈钢护栏,垃圾清运、路牙石、闸机加高……。
本院认为,彤逸公司与荻泾花园业委会主要存在两项争议:1、系争工程的总价款,2、荻泾花园业委会的已付款。关于系争工程总价款之争议,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决算审计价格为准。彤逸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函复印件上也载明工程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彤逸公司未经审计主张工程总价为2,362,150.97元,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管理三方协议》内容反映,XX分公司不具有现场签证的权限,但承担了部分工程管理、验收的工作。XX分公司在荻泾花园小区的物业负责人宋某签署的现场签证单,并不具有对工程价款确认的效果,但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现场签证单仍可以作为彤逸公司对合同之外的工程进行施工的证明,合同之外的工程价款应以审价为准。《施工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管理三方协议》未约定彤逸公司向何方交付系争工程,XX分公司作为系争工程的实际使用、管理方,彤逸公司将系争工程交付给XX分公司符合通常的做法。彤逸公司与宋某签订了工程交付清单,具有工程交付的效果。
荻泾花园业委会提出的主要设备有减少,但鉴定中相应的辅料如光纤熔接、电源线、网线等未予减少,工程附件也未相应减少。鉴定单位已经做出部分减少,并就附件不予减少做出了合理解释,本院予以采纳。荻泾花园业委会提出的混凝土路面、挖填路面的面积问题,鉴定单位做出了明确解释,数据并未计算错误,鉴定单位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管材、配件、立杆基础、手井都是利用小区原有的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移交清单中包括1台管理电脑,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该电脑为他人所有,本院不予采信。工程报价单一二期门禁对讲系统报价中包括老旧设备拆除、机房设备拆除、管井清理等费用,现场老旧设备也确已经不在,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彤逸公司没有进行拆除,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荻泾花园业委会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工程报价单中包括了三四期门禁对讲系统维修费用,竣工验收单中也有该项维修工程,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由他人进行维修,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移交清单中包括了四工位操作台及静电地板,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由他人施工,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工程报价单中包含了混凝土路面及挖填路面的费用,现场签证单中也有该两项的费用,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彤逸花园没有施工,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工程报价单和移交清单中包括了IC纽扣卡3,500张,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该项不应计费,本院不予采纳。工程报价单、移交清单中10台摆闸品牌为宏创威,彤逸公司也提供了宏创威公司的情况说明和发票,能够证明系争工程中所用摆闸及相关设备为宏创威品牌,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摆闸及相关设备为三无产品,本院不予采信。工程报价单中包括大件物品运输保管费,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由物业公司保管,该项不应计入工程款,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彤逸公司为证明存在垃圾清运、路牙石、闸机加高等施工项目,提供了现场签证单,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彤逸公司未进行上述项目施工,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彤逸公司与荻泾花园业委会就合同之外的增加工程是否存在设备调试费达成过协议,彤逸公司与宋某签订的现场签证单中也未列明设备调试费,故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合同之外的工程款不应包含设备调试费,本院予以采纳。综上,鉴定单位关于合同内无争议部分造价为1,568,487.07元,合同内争议部分造价为306,833.56元,合同外工程不计取安装调试费,则合同外无争议工程造价为149,744.55元,合同外争议部分造价为92,005.13元的意见,可以采纳。系争工程价款合计应为2,117,070.31元。
关于荻泾花园业委会已付工程款之争议。彤逸公司主张工程总价为2,362,150.97元,荻泾花园业委会拖欠工程款897,823.25元。从彤逸公司的自述推断,其已经收到的工程款为1,464,327.72元。但彤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通过XX分公司共收到荻泾花园业委会工程款1,346,220.17元。彤逸公司的陈述存在矛盾,应对其究竟收到多少工程款进行举证。彤逸公司提供了XX分公司的情况说明,以及所附的建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以证明已收工程款为1,346,220.17元。荻泾花园业委会自述未向彤逸公司支付过工程款,而是通过XX分公司向彤逸公司付款,现XX分公司证明向彤逸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346,220.17元,彤逸公司主张已收工程款为1,346,220.17元,本院予以采信。荻泾花园业委会还应支付彤逸公司工程款770,850.14元(2,117,070.31元-1,346,220.17元)。
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从系统验收合格后起3年内。彤逸公司于2018年2月18日将系争工程移交给了XX分公司,彤逸公司、XX分公司、荻泾花园业委会于当月对系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彤逸公司主张质保期已经届满,要求荻泾花园业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约定。荻泾花园业委会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在保修期内向彤逸公司报修的相关证据,彤逸公司要求荻泾花园业委会将工程款连同质保金一并付清,本院予以准许。
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完毕,荻泾花园业委会支付至95%的工程款,预留5%的工程款待质保期满后15日内付清;荻泾花园业委会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每日按合同款的0.021%支付违约金。彤逸公司与荻泾花园业委会就工程款未进行审价也未结算,荻泾花园业委会未按时付款尚不构成违约,但其未按约付款仍应支付相应利息。彤逸公司要求荻泾花园业委会支付工程款664,996.62元从2018年2月19日起的利息,及105,853.52元从2021年3月6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本案的审价费用问题,合同约定了工程结算需要审价,但对审价费用由谁负担未作约定。本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审价费用56,8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新天地荻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彤逸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4,996.62元,及该款从2018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原告上海彤逸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853.52元,及该款从2021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彤逸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78元,减半收取为6,389元,由原告上海彤逸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5元,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新天地荻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5,754元。审价费56,8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利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 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