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459号
原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长寿路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259561X8。
法定代表人:唐家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成,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南1666号清华科技园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09525968。
法定代表人:张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诉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712元,由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