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81民初8745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南路**清华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湘,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区滨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桑鹤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东,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湘、宋耀,欣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东、周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48000元(固定总价6938000+增项470000-已付4360000);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693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增项工程造价470000元变更为按鉴定结论585469.99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江苏欣捷热熔粘合衬布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工程),合同总价为6438000元。2016年4月8日,双方将合同金额变更为6938000元,对开票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签订了书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施工图纸变更,工程实际追加了200000元;2016年7月,被告追加了酸、碱加药装置各一套共31195元,追加MBR在线清洗加药装置一套34400元,两项优惠价格48000元;2016年7月,被告追加了2个屋面蓄水池工程及因原图纸变更导致的工程共计451277.30元;2017年6月,双方增加电控柜移机项目,增加工程款196460元。以上各项工程均已如约施工完毕并于2016年10月31日通过了双方的施工验收。2017年3月6日,原、被告按合同约定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本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一份,该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显示被告排入污水处理工程的水质(原水)远远超过设计合同约定的水质要求,导致出水水质个别指标略超合同约定,被告即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工程款,但却一直使用该污水处理工程正常地进行生产经营。此后,为使企业达标排放污水并付款,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对进水水质进行改善,原告于2016年12月调试时、2017年3月第三方检测时、2017年6月18日双方负责人面谈时、2017年11月以书面或口头、现场商谈等形式告知被告相关问题所在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出具整改方案或提供整改意见等方式来帮助、督促被告整改,但被告虽表面上承诺原告其会整改进水水质,但实际上根本没有整改行动,也迟迟不支付原告工程款,直到2018年3月被告方通知原告其原水(进水)整改工程已完成。2018年3月17日至3月28日原告再次派遣调试工程师对被告的废水系统重新调试,发现被告原水水质还是远超合同约定的指标范围,但是原告负责的出水水质已经达标。2018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终止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现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想方设法拖延甚至逃避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欣捷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组成不认可。原告诉称污水处理工程无法达到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质量状态,原水水质是检测该项目工程的前提条件,这是理解错误,原水水质每天的取量有高有低,并不完全相同,关键是如果原水水质可以达到设计要求,或者临近与原水水质设计要求的,该工程能否达到设计要求即每天产能涤染废水800立方每天、棉染废水400立方每天,从目前事实情况看,原告施工的项目中关键部位的MBR膜组件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当然也不排除在其他施工领域、环节存在类似的情况,或者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原告施工的工程项目质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能达到设计要求才是本案关键,从现状来看,该工程运转只能达到每天300立方至400立方之间,远低于设计要求,所以对原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法院应予以驳回。2.其已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工程款4380000元,其中包括直接支付的工程款4360000元和其为原告修建临时道路支付的修建费用20000元,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进行了确认。3.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16.2.2条款是针对承包人违约而不是发包人,事实上违约责任也在原告,正是原告的违约才导致其终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
反诉原告欣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43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占用资金的利息;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693800元。事实与理由:天瑞公司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工,涉案工程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设备调试合格和环保部门验收标准,无法保证一次性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设计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致其产能下降,遭受损失,其已经支付天瑞公司的工程款4380000元,天瑞公司应予返还;未支付的工程款因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正常投入使用,故其不再给付;天瑞公司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合同总价6938000元的10%的违约金即693800元。虽然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认为是因设计和施工两项问题导致报废,但天瑞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有替代设计的义务,因设计产生的责任应由天瑞公司来承担。理由在于:第一、2016年2月20日招标文件中7.2.3.1明确“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书视同已认可我公司委托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为本工程项目编制的设计方案,并同意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施工、安装、调试,如调试不成功,与设计单位无关”,就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扯皮。第二、2016年2月28日天瑞公司的投标文件公司介绍部分称业务范围涉及环境工程咨询设计和工程总承包以及拥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承诺“如果中标将常和设计单位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设计意图和要求,提出施工方案请设计单位指导以便进一步改进;向设计单位提交施工方案包括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协助设计单位完善施工方面而涉及的设计”,正是鉴于此,其才确定由天瑞公司中标并进行施工,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再次明确约定“双方一旦签订合同,即视同承包人已认可发包人委托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为本工程项目编制的设计方案(见附件),并同意按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和调试,如调试不成功与设计单位无关”,该约定就要求了在技术交底过程中由原告作为专业的总承包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有效衔接,如出现质量问题有总承包单位即原告方承担。天瑞公司应当在中标以后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分析施工图,组织相关人员与设计单位进行交接,完全可以在施工开始前发现设计存在缺陷,因天瑞公司怠于行使合同义务导致不合理的设计进入实际施工现状并最终完工而造成工程不合格无法通过验收这一不可逆的后果。第三、天瑞公司在收到其发送的《终止合同通知书后》对其的《回函》表明,除原水水质以外的所有问题均由天瑞公司来承担。鉴定结论确定了天瑞公司未按图施工和设计缺陷,这表明设计问题才是涉案工程无法调试成功、验收通过的关键、根本,此与原水水质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反诉被告天瑞公司辩称:1.其施工的涉案工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欣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涉案工程的出水量是多少以及出水量无法达到合同设计要求。首先,根据技术鉴定报告的评估意见,其除了在MBR膜单元上未按图施工外,其他基本上都是按图施工,在鉴定时其已对MBR膜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并获得了鉴定专家的认可,其使用的MBR膜是更为先进、效果更好的双孔设计,因此不需要按原来的设计使用200片,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从评估意见可以看出,专家虽然指出MBR膜未按图施工,但没有说明会对工程效果带来任何不良的影响,所以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其次,欣捷公司应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根据评估报告意见,因为欣捷公司废水排放是间断排放的,并且每次排放的水质水量差异较大,而调节池较小,均质手段较弱,造成对废水处理系统频繁地负荷冲击,致使处理系统不能稳定,这是造成处理系统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可见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欣捷公司应承担最大的责任。最后,设计单位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评估报告意见“尤其是污泥系统设计不当,系统排泥不畅,污泥保有量太高,这对各单元泥水分离及充氧效率产生较严重的不利影响,致使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可见设计单位也存在过错。涉案工程主要是因设计导致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欣捷公司应向设计单位主张赔偿,而不是向施工方主张赔偿。2.原水水质对于工程质量和废水的处理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仅影响出水水质,也影响出水水量以及工程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效果,这在业内是一个常识,否则设计单位就没有必要设计进水水质标准,欣捷公司称进水水质与工程质量无关,其不予认可。3.欣捷公司主张的合同约定“必须保证一次性通过环保保护部门的验收环保部门验收”,前提是进水水质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但从其提供的第三方检测结论来看,欣捷公司的进水水质存在多项不合格;完工验收单能证明涉案工程已施工验收合格,而环保验收是不必要的,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自2018年起关于废水治理设施的验收无需环保部门进行,而由企业自主验收;自其施工完毕起涉案工程即交由欣捷公司投入使用,欣捷公司也承认并没有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无法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现欣捷公司再提质量问题,法院不应支持。4.欣捷公司在招标时对投标单位的要求是不允许修改设计方案,一旦投标即必须认可设计方案并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调试,这说明欣捷公司对设计方案十分有把握和绝对的信任。其亦是基于对设计单位甲级资质的信任和欣捷公司对设计单位的绝对信任才投标的,且其认为上述条款的意思是如果其没有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安装时,调试不成功的责任由其负责,与设计单位无关;欣捷公司一方面明确要求不得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调试,另一方面却又要求其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对其来说是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综上,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欣捷公司与设计单位共同原因造成的,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欣捷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及其他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在此基础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2月18日,欣捷公司就其热熔粘合衬布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其中要求污水处理工程总包单位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污水处理总承包资质(并具有纺织印染污水处理实践经验),并载明“投标单位递交标书视同已认可我公司委托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为本工程项目编制的设计方案(见附件),并同意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调试,如调试不成功与设计单位无关。但设计单位会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答疑和指导,配合好施工单位的工作。”
天瑞公司进行了投标并中标,其中投标文件10.4中载明“如果中标,我们常和设计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意图和要求提出我们的施工方案请其指导,以便进一步改进。向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中包括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建筑结构、安装等问题,协助设计单位完善施工方面而牵涉的设计。”
2016年2月29日,欣捷公司(发包人)与天瑞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书》一份,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江苏欣捷热熔粘合衬布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污水处理工程项目……5.工程内容: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包括污水处理站设备及安装调试(详见施工图及相关文本),属交钥匙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1)施工图范围内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包括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等。(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其它文本)。2)履行对总包单位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配合、协调、管理。(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3)工程设备调试,合格并达到环保部门验收标准,必须保证一次性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6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合格,交钥匙工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佰肆拾叁万捌仟圆(¥64380000元);其中: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伍万圆(¥2750000.0元),开具工程发票;(2)材料和工程设备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捌万捌仟圆(¥3688000.0元),开具工程发票;2.合同价格形式:闭口价合同,已包括承包人在投标时按图纸内容漏算的工程量。合同总价一经签订,已全部包括本工程所涉及的土建施工和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合格(包括电气)到一次性验收通过交付给发包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调试期间化学品以及环保验收的检测及验收费用)。七、承诺:……4.双方一旦签订合同,即视同承包人已认可发包人委托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为本工程项目编制的设计方案(见附件),并同意按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和调试,如调试不成功与设计单位无关。”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主要约定:“1.一般约定:……1.1.2.4监理人:江苏方桂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工程质量:5.1.1质量标准和要求:调试合格并达到环保部门验收标准,必须保证一次性通过环保保护部门的验收……7.工期和进度:……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5‰计取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到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本合同价的30%。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当土建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14天内,付合同价的30%;当安装工程完工后14天内,再付合同价的30%;当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保证一次性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14天内,再付合同价的20%;余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结算审定后一年后(10个工作日之内)付清(不计利息)。其中,工程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机构进行审核。如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付款时间向后顺延一年。发包人在支付以上工程款前必须收到承包人的正式发票……16.违约: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6.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5‰计取,直到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延期30天以上的,如果承包人无法采取获得发包人认可的措施,发包人有理视承包人无能力履行合同,发包人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10%的违约金。(2)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如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的,即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不合格文件为准,每次扣罚不少于10000元的质量违约金。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除承包人负责返修合格并承担费用和工期责任外,另处罚金为中标价的5%。如累计直接损失超过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还应赔偿超过部分金额。同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10%的违约金……。”
2016年4月8日,欣捷公司(发包方)与天瑞公司(承包人)签订《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设备的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为了长效确保污水处理相关指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现对原合同规定的设备进行提档升级,将污水处理MBR膜组件由沛尔公司技术提升到清华斯纳普技术,后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发包人愿意将合同设备价款增加50万元,特此将合同条款变更如下:原合同条款: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肆拾叁万捌仟圆(¥6,438,000.00元)其中: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伍万圆(¥2,750,000.00),开具工程发票;(2)材料和工程设备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捌万捌仟圆(¥3688000.0元),开具工程发票;变更后合同条款: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玖拾叁万捌仟圆(¥6,938,000.00元)其中:(1)工程土建设备安装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伍万圆(¥2,750,000.00),开具11%增值税发票;(2)材料和工程设备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佰壹拾捌万捌仟圆(¥4,188,000.00),开具11%增值税发票。备注:其他条款按原合同履行。”
2016年4月29日,天瑞公司向欣捷公司发出工艺调整建议:“根据业主原水特质,保证长期运行效果,提供部分修改建议如下:1.调节池:1台潜水搅拌器功率由0.55KW增大到0.85KW,1台潜水搅拌器材质由不锈钢改为碳钢,增加金额-1890元;2.水解酸化池:4台0.85KW潜水搅拌器增加为6台,增加金额22770元;3.沉淀池:不锈钢集水槽改为混凝土集水槽,增加金额16000元;4.水解沉淀好氧:高400,厚3不锈钢溢流堰板48米改为高300,厚10PVCPP溢流堰板42米,增加金额-8160元。”
2016年5月5日,设计单位发出变更联系单,意见为:“1.搅拌机型号和推力已经经过核算,不建议更换。搅拌机材质建议使用原型号、材质。2.水解酸化池搅拌机已经经过核算,不需要增加。3.沉淀池水槽改为混凝土水槽,对工艺没有影响,可按业主意见。4.溢流堰板材质改为PP材质,对工艺没有影响,尺寸可按建议修改。”
天瑞公司组织人员于2016年7月29日至9月12日将涉案整套废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期间,天瑞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欣捷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涉案工程于2016年8月20日之前完工,如延期,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016年10月31日,天瑞公司以整套废水处理系统设备已安装完毕为由申请验收确认,双方形成了《完工验收单》一份,其中“验收结论:2016.10.31由欣捷公司顾辉、陆效东现场进行了设备现场清点”,双方在业主和施工单位栏分别盖章确认。
2016年9月27日至12月2日双方共同参与进行了第一次调试,同时欣捷公司开始试生产。其中废水系统单机调试显示2016年11月14日“小污泥池泥泵阻塞需定期清理”,11月23日-27日“UF/RO系统PLC更换。”
2016年11月29日,欣捷公司向天瑞发出函件,列举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压泥机自动压泥程序不能正常出泥、MBR膜计量法已坏、大风机换油、调节池搅拌机损坏等18个问题,其中包括要求落实第三方检测机构按国家相关标准对回用水和外排污水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天瑞公司书面回复,其中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定环境监测站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业主也可寻其他机构”。
2016年12月6日,天瑞公司向欣捷公司发出《通知函》,函上载明:“2016年9月27日至12月2日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调试人员在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新建废水站抽样提取的原水水质已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如水温、TP、COD,详见我司水质报告附件),如有疑问可双方取原水送第三方检测。针对目前原水存在的问题,未见欣捷公司有效的改善,此情况会导致系统运行不稳定,设备使用寿命缩短。现天瑞环境烦请欣捷速自查原因并给出整改时间点。如超过整改时间,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将撤出现场,工程进入质保时间并提出缩短工程质保时间。”
2017年3月6日,双方按合同约定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一一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一份,检测报告显示,欣捷公司排入污水处理工程的水质(原水)超过合同约定的水质要求。
2017年4月18日,欣捷公司通过邮件要求天瑞公司确认整个污水处理设备、管道安装是否严格按照上海设计院的要求执行的。同日,天瑞公司出具书面污水站整体安装情况确认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执行,并进行局部细节优化。
2017年5月2日,欣捷公司通过邮件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罗茨风机、调节池、MBR膜池、各设备问题、工作环境五个问题发送给天瑞公司,并提出就发现的问题已经联系设计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会商。天瑞公司收到后进行了回复,进行了说明并提出建议办法。
2017年5月5日,双方和设计单位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后形成会议纪要,设计单位就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天瑞公司予以了说明和回应。
2017年5月8日,欣捷公司通过邮件要求天瑞公司提供整改方案,天瑞公司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列明了日期、计划。
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3月24日,天瑞公司与欣捷公司通过邮件多次对涉案工程前段整改事项进行沟通,信件中欣捷公司承诺以最快时间把污水站的进水达到设计要求,一旦调控好,就安排天瑞公司来调试,亦建议天瑞公司做好少膜以后是否影响污水站运行的评估工作;天瑞公司要求欣捷公司给出工程整改的最后时间节点,天瑞公司再进场调试废水系统。
2018年3月17日,天瑞公司与欣捷公司在欣捷公司二楼会议室就污水处理站调试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双方多次通过邮件要求对会议纪要盖章以及发送报告调试期间的日报。
2018年3月17日至28日,天瑞公司对涉案废水系统第二次进行调试,最终出水水质达到要求,原水水质超出要求。
2018年4月17日,天瑞公司向欣捷公司发送联络单,指出了上述调试的结果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金额的60%。
欣捷公司认为第二次调试无法满足其生产线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1200吨每天的废水处理能力,即未达到施工设计的“污水处理规模1200立方每天,其中涤染废水800立方每天,棉染废水400立方每天”的技术规范要求,故于2018年5月11日向天瑞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上载明:“该工程贵公司于2016年8月底竣工,9月始贵司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该污水处理设备进行调试,时至今日虽已历经21个月,然该套设备的废水处理能力仍远远低于设计之要求,应属于不合格工程无疑,更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相去甚远。受此影响,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生产规模严重萎缩,损失巨大。本公司认为,自2016年9月至今,虽贵公司对该设备进行了无数次调试,但结果仍不合格且期间未提出过完整、系统的整改处理方案。贵公司已无继续完全履行该合同的能力!根据合同第16条之约定,为避免我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现通知贵司:终止2016年2月29日与贵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6年4月8日的补充协议并保留追究因贵司的违约给我司造成的巨大损失的法律责任。”
2018年5月17日,天瑞公司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书》后《回函》欣捷公司,函中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调试合格并达一环保部门验收标准,必须保证一次性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但是造成这一目标落空的原因在于贵司,当然应该由贵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我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贵司却想法设法拖延甚至逃避付款义务,这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我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现我司向贵司郑重致函:在收到本函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立刻支付结欠我司的所有工程款人民币304.8万元(大写:叁佰零肆万捌仟元整),否则,我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届时贵司不但将支付工程款、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利息、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费用,还将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
另查明,欣捷公司就涉案工程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验收。天瑞公司已向欣捷公司开具金额为693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欣捷公司已付天瑞公司工程款4360000元,另欣捷公司代天瑞公司修建临时道路支付20000元。
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具备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轻纺行业、建筑行业甲级资质)编制的《设计方案》(2016年1月交付给欣捷公司)2.1设计规模的确定:工程处理污水总规为1200立方每天,其中涤染废水800立方每天,棉染废水400立方米每天,回用水规模需达到50%,优先考虑涤染废水,不足50%的,由棉染废水补充。2.2设计水质水量的确定:涤染废水:PH6-9,COD≤1000mg/L,BOD≤165mg/L,氨氮≤11mg/L,TP≤6mg/L,SS≤120mg/L;棉染废水:PH5-9,COD≤3000mg/L,BOD≤300mg/L,氨氮≤10mg/L,TP≤7mg/L,SS≤200mg/L。设计图纸明确“二、处理水量及水质:设计规模:按业主要求,设计处理总进水规模1200吨/天,其中涤染废水800吨/天,棉染废水400吨/天,回用率50%。设计出水水质:棉染废水经处理后须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和《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污标准》(GB4287-2012)。设计出水指标为:BOD5≤50mg/L,CODcr≤200mg/L,SS≤100mg/L,NH-N≤20mg/L,PH6-9,色度≤80mg/L,TN≤1.5mg/L。”
庭审中,欣捷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热熔粘合衬布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是否按图施工,是否能达到设计要求(即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调试,合格并达到环保部门验收标准,必须保证一次性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9月1日,江苏省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出具《江苏启东欣捷衬布公司苏江苏天瑞科技公司污水处理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技术鉴定报告》,上载明:“三、对诉争问题的分析意见:(1)合同规定的进出水指标技术分析:1.涤染使用染料主要为不溶性分散染料,物化处理效果好,二级生物处理后采用UF+RO深度处理,达到表1中的COD
庭审中,天瑞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新增屋面水池、污水池钢筋变更增加项、酸碱加药装置及在线清洗系统项目、电控柜移机项目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通瑞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020年8月4日,南通瑞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瑞诚鉴审[2020]014号《关于“原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被告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鉴定的工程造价金额为RMB:585469.99元”。天瑞公司为此花费鉴定费8957.37元。
本院认为,涉案《建设施工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系欣捷公司和天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对欣捷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36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欣捷公司称其基于两次调试尤其是2018年3月第二次调试后,涉案工程仍无法满足生产线满负荷运行情况下1200吨每天的废水处理能力,未达到施工设计要求的“污水处理规模1200立方每天,其中涤染废水800立方每天,棉染废水400立方每天”的标准,所以终止了合同,故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1.天瑞公司涉案施工是否按图施工和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天瑞公司是否应就设计缺陷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就涉案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5.1.1约定的“工程设备调试合格并达到环保部门验收标准,必须保证一次性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江苏省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裁判的参考依据。根据鉴定报告评估意见,涉案施工项目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但天瑞公司除了在MBR膜单元上未按图施工外其他基本上是按图施工,涉案工程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主要在于设计存在缺陷以及欣捷公司废水间断排放且每次排放的水质、水量差异较大。天瑞公司辩称其虽少用了100片MBR膜,但其使用的MBR膜有两个出水孔,过水量比单孔膜高出20%-25%,且鉴定结论没有说明未按图施工会给工程质量或使用效果带来问题,故其不存在任何过错。本院认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天瑞公司应按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安装施工,就少用100片MBR膜的事实,天瑞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征得了设计单位的同意和欣捷公司的认可,虽然双孔膜相比单孔膜理论上可以增加过水量,但由此膜上截获的淤泥会有所增加,由此增加清洗次数从而增加使用负担和存在爆膜的风险,故天瑞公司应承担在MBR膜单元上未按图施工的不利法律后果。就涉案工程是否一次性达到环保部门的验收标准问题,庭审中根据本院的调查和欣捷公司的自认,涉案工程并未向且无须向环保部门报请验收,由欣捷公司自主验收,欣捷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法证明因天瑞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报废而其又重新另行建造一条环保生产线的事实,故欣捷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毋庸置疑,无论是招标还是施工合同均明确了“一旦签订合同即视同认可发包人委托上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并同意按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和调试,如调试不成功与设计单位无关”,该条款的字面含义应当是不按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和调试,调试不成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而非只要出现质量问题即由承包人承担,此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对天瑞公司不公平。然,天瑞公司投标时承诺“如果中标,常和设计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意图和要求提出我们的施工方案请其指导,以便进一步改进。向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中包括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建筑结构、安装等问题,协助设计单位完善施工方面而牵涉的设计”,而且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亦作为投标材料一并提交,欣捷公司作为业主的目的是通过设计单位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施工,满足污水排放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以便进行生产,其并非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不排除其是基于天瑞公司二级污水处理总承包资质和丰富的实践成功经验以及具备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资质的事实才确定天瑞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故天瑞公司虽然是承包方,但其应就涉案工程更加审慎的履行施工义务,同设计单位密切联系、协助设计单位完善施工方面而牵涉的设计。从双方提供的工程联系单、邮件等证据可以看出,在施工过程中天瑞公司基于现场和施工图提出了部分施工修改方案和建议,这些方案和建议部分得到了设计单位的认可,部分未得到确认同意,可以认定天瑞公司基本上履行了的承诺,但从本案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天瑞公司在某些未被设计单位采纳的施工方案是合理的,但其并未和设计单位进行更进一步的沟通,亦未向业主方进行说明,对此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天瑞公司并非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履行的合同义务在MBR膜单元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和设计单位交底并对施工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坚持以及就此和欣捷公司沟通的义务,天瑞公司应承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涉案工程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的责任不可全部归结于天瑞公司,在天瑞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欣捷公司已投入使用的情形下,欣捷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其主张天瑞公司返还其已付的工程款4380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上述事实,从公平角度出发,本院酌定天瑞公司对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担的过错责任为15%,其应支付欣捷公司违约金104070元(6938000*10%*15%);欣捷公司为工程质量支付的鉴定费162000元,天瑞公司承担24300元。天瑞公司主张欣捷公司无故终止合同构成违约,本院认为,从双方的第一、二次调试以及此过程中的来往函件可以看出,双方不仅仅是因进水、出水水质发生争议,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欣捷公司还发现了其他质量问题,虽然通过本案司法鉴定确定主要是设计缺陷问题,但在当时的情形下,欣捷公司在双方纠纷未得到解决,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选择终止合同并非构成故意违约,故天瑞公司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关于工程价款,欣捷公司辩称根据2016年4月29日天瑞公司向其出具的工艺调整建议和2016年5月5日设计单位的变更联系单,施工中不锈钢水槽改为了混凝土水槽和不锈钢溢流堰板改为了PP材质两项金额计“-24160(16000+8160)元”应从工程款总价中扣除。天瑞公司质证认可双方就此确实有过口头讨论,但因增项价格没有确定下来,故上述费用不应从工程造价中减去。本院认为,工艺调整建议系天瑞公司向欣捷公司发出,且上面载明了每项建议相对应的变更价格,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联系单能够证明其同意了其中的第3、4项建议即不锈钢水槽改为了混凝土水槽和不锈钢溢流堰板改为了PP材质,故相应的金额“-24160元”应从工程总价中扣除。就天瑞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外的新增屋面水池、污水池钢筋变更增加项、酸碱加药装置及在线清洗系统项目、电控柜移机项目四个增项,虽然本案成讼前其向欣捷公司进行了报价,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结算意见,天瑞公司在本案中申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南通瑞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裁判的参考依据。依据鉴定结论,上述四个项目工程造价为585469.99元,本院予以认定,欣捷公司应当给付;由此支付的鉴定费8957.37元,依法应由欣捷公司承担。欣捷公司辩称天瑞公司的报价低于鉴定结论,应按照天瑞公司的报价作为参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的邮件往来、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看出对于上述四个项目双方是达成一致意见才施工的,且不属于合同所约定的针对施工图纸漏算的工程量,而属于增加和变更工程量,故欣捷公司关于天瑞公司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的前提下施工,且合同是闭口价,不应再支付工程款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就涉案工程,天瑞公司应得工程款为7499309.99(6938000-24160+585469.99)元。欣捷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本应由天瑞公司修建的临时道路由其代修并支付了20000元,并提供了2016年8月31日的工作联络函,本院认定真实性和关联性,该20000元亦为欣捷公司的已付工程款,即欣捷公司已付工程款合计应为4380000元(4360000+20000),尚欠3119309.99元。因2016年9月开始调试时欣捷公司已经试生产,2018年3月第二次调试时出水水质已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故天瑞公司现主张给付剩余全部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本院予以支持。天瑞公司应支付欣捷公司违约金104070元。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119309.99元;
二、反诉被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违约金10407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6736元,工程造价鉴定费8957.37元,合计45693.37元,由被告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3658元,工程质量鉴定费162000元,合计185658元,由反诉被告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682元,反诉原告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负担158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394元。
审 判 长  杨帅民
人民陪审员  倪红贤
人民陪审员  黄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广楠
书 记 员  蔡 迪
附相关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