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天之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318号
申请人:宜兴市天之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二期52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1223163U。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颖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南路1666号清华科技园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09525968。
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天之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2万元,并由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天之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宜兴市天之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