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容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383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40554704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丰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南华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9129028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丰容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