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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丰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丰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新民初字第1292号
原告:浙江丰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南华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潜溪区域)珑源一品花园“珑玺”10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丰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丰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丰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290元,依法减半收取24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诉讼费29845元,由原告浙江丰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石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