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容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丰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丰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1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奉商初字第571号
原告:浙江丰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华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潜溪区域)珑源一品花园“珑玺”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镇镇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孔树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丰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奉化市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主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涉案工程在新昌县辖区内,故应由新昌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江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