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SS-3标段项目经理部三工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9民初1119号
原告: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瑶峰镇挪过村。
法定代表人:丁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SS-3标段项目经理部三工区。地址:平陆县常乐镇****。
项目负责人:***。
原告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SS-3标段项目经理部三工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6元,减半收取计5863元,由原告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