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瑶峰镇挪过村。
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668628893M,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北盐场村。
本院在执行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81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10509元(其中本金5530000元,案件受理费25332元,执行费55177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飞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常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