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781执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瑶峰镇挪过村。
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668628893M,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北盐场村。
本院在执行夏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在保全阶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下列财产:1、材料库内的废铁、钢材;2材料库房备品备件;3、推土机一台;4、装载机六台;5、焦粉400吨;6、职工食堂1个;7、生产办公楼一幢;8、底子煤约5000吨;9、拦焦车一辆;10、装煤推焦车一辆;11、推焦车一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产能补偿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1、材料库内的废铁、钢材;2材料库房备品备件;3、推土机一台;4、装载机六台;5、焦粉400吨;6、职工食堂1个;7、生产办公楼一幢;8、底子煤约5000吨;9、拦焦车一辆;10、装煤推焦车一辆;11、推焦车一辆)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产能补偿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