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

***、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2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孙士恒,担任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华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杰,担任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冠杰,担任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鲁0211执2512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安华城建有限公司、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账户内金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未发现有车辆及房产记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2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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