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方世军,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执行人:安华城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79BC40,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55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鄄城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5XW39M,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人民路东段51号。
法定代表人:齐德振,经理。
被执行人: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0804935,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5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士恒,经理。
被执行人: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TKEK94,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10号1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民初278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世军、安华城建有限公司、鄄城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1095475.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60000.00元,利息622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共计12530.00元,执行费13223.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095475.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毕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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