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

李业和与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16431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代理人:单浩,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55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和诉被告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业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5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3629元,由原告李业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业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