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方世军、安华城建有限公司、鄄城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新丝绸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6民初2784号
申请人:***,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号楼*****室。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号内*号楼*单元****号。
被申请人:方世军,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号***室。
被申请人:安华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79BC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鄄城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人民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5XW39M。
法定代表人:齐德振,经理。
被申请人: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08049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号*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TKEK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方世军、安华城建有限公司、鄄城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新丝绸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世军、安华城建有限公司、鄄城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太和居民生活区27号楼1层27-15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太和居民生活区27号楼1层27-15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方世军、安华城建有限公司、鄄城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曼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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