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保92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方世军,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安华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号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79BC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鄄城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人民东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5XW39M。
法定代表人:齐德振,经理。
被申请人: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155号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08049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新丝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10号1层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CTKEK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方世军、安华城建有限公司、鄄城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外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新丝绸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8)鲁0306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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