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3民初3098号
原告:***,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查封了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权利价值在183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25万元及该款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2.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1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160万元及该款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4.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月息2分,逾期则按月息3分从出借之日计息。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未能依约还本付息,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仅支付利息200万元。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5日、2017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200万元,均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月息2分,逾期则按月息3分从出借之日起计息,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本付息,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期限为6个月,若逾期则借款利息从出借之日起按年息36%计算。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对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指定将1000万元借款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2017年7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三笔将上述1000万元借款汇入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2017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借期2017.10.17至2017.10.24,利息3分计算。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承兑汇票壹佰肆拾万元整(140万元),银行转账陆拾万元,共计贰佰万元整,转账从***账户转入。2017年7月24日,原告通过其妻子***的账户向被告***转账150万元。2019年1月26日,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偿还债务承诺书一份:载明:“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月息2分,逾期则按月息3分从出借之日计息。***、**、***、***、***、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借款人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共同向***分别借款150万元、200万元,并分别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月息3分。**、***、***、***、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借款(150万元、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承诺尽快偿还以上全部债务。”借款后,被告***共计向原告归还款项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于2017年11月1日汇入***账户,其中40万元于2018年1月27日汇入**刚账户,其中60万元于2018年2月7日汇入原告账户。被告***自认,该200万元款项系用于支付1000万元借款的利息。
另查明,2017年期间,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尚欠利息的民事责任。2017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原告实际交付借款的时间为2017年7月4日,故该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为2017年7月4日,利息起算时间也为2017年7月4日。因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分别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1月27日、2018年2月7日归还原告款项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虽然被告***自认系支付利息,但因被告***系担保人,且利息并非每月持续有规律的支付,故其归还的款项应按月利率2%,先支付利息,再归还本金的方式进行抵扣,经计算,截至2018年2月7日,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40034.93元,利息已全部付清。被告***、***、**、***、***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一栏签名自愿为该笔借款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未届满,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担保人一栏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该公司在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为被告***、***、***,也均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所有股东对公司提供担保均为明知,也未提出异议,故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应为有效,其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7月24日、2017年10月1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万元、150万元,2019年1月26日,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出具偿还债务承诺书自愿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故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该3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故本院对其要求被该五被告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9440034.93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50万元从2017年7月24日起计算,其中200万元从2017年10月17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900元,由原告***负担12660元,由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24240元(被告***、**、***、***、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88738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