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与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锦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7执143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晋01民终6293号民事判决书。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四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6654814.68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罚息(以15996743.6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20年6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四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四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员 宋 力
书记员 弓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