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7执1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锦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申某、郭某1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该案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民终6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
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起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我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向太原市阳曲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的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办理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到期申请人需向我院提前一个月申请继续查封,逾期视为放弃。
5、现因上述不动产正在进行评估,且被执行人无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宋 力
执 行 员 马 勇
执 行 员 蔡保泉
书 记 员 弓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