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申请终结(2020)浙0783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申爱萍、郭慧、郭世婵、郭爱萍、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3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申爱萍、郭慧、郭世婵、郭爱萍、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940034.9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2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申爱萍、郭慧、郭世婵、郭爱萍、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申爱萍、郭慧、郭世婵、郭爱萍、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申爱萍、郭慧、郭世婵、郭爱萍、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申爱萍、郭慧、郭世婵、郭爱萍、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申爱萍、郭慧、郭世婵、郭爱萍、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汽车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申爱萍、郭慧、郭世婵、郭爱萍、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申爱萍、郭慧、郭世婵、郭爱萍、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2940034.93元及利息,诉讼费124240元,执行费80340元尚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83执18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金永平
代书记员 陶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