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2执5960号之五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太原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5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送变电公司结欠远东公司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926962元,该款送变电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远东公司45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276962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如果送变电公司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支付,则承担违约金100000元,远东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远东公司在确认收到送变电公司支付的第一期款项450000元后的3日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送变电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否则远东公司应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1103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送变电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远东公司垫付,送变电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远东公司。因送变电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变电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送变电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送变电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四个。
3、本院分别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送变电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送变电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其在太原市的房产已拆迁。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送变电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告知书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蒋亚军
审判员 张 栋
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