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赣1021民初1515号
原告:***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工业园区大道南侧02-2-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5540050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状,上海市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北大道盱江北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6537721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00340.40元及利息损失(按月利率1.2%,从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2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关于苍南县灵溪镇江南新区B-02地块工程项目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项目供应混凝土,双方于2021年10月11日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9月30日欠货款总金额2600340.40元。该项目对账确认后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已经严重损害申请的合法利益,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申提起诉讼,恳请判如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00340.40元,此款由被告分别在2022年9月23日之前支付货款600340.40元,同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货款1000000元,同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剩余货款10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未支付的剩余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从2021年10月11日起以2600340.40元为基数起按月利率1.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还清止。
案件受理费29202元,减半收取146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宁可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