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德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380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20号2号楼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庙前街桃园北路101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盛,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7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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