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2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5994600C,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82327428G,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6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工程结算协议书》项目结算总价为2443861.76元、已付工程款1125526.63元。除质保金外,***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6142.04元;二、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并委托***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前将欠付的工程款1196142.04元直接一次性支付给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该工程款次日,将其中的20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三、三方一致确认,***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暂扣项目质保金122193.09元,项目质保期至2022年7月31日。质保期内的质保责任由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并委托***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质保期满后三个月内(2022年10月30日前),扣除项目质保期内维修费用(如有)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给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42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9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均暂无可供执行款项。 2.根据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及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2年7月15日,委托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J×××**、鄂J×××**、鄂J×××**、鄂J×××**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 4.执行过程中,本院至***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履行122193.09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2995元,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三、2022年10月25日,委托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湖路579号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7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2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2995元,执行款119198.0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调查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车辆及执行到位的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6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薛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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