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02执106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湖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愉,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庙前街道桃园北路101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嗨马乐动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一路5号**中心综合楼一期1层。 法定代表人:王轶昆 关于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汉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嗨马乐动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10805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共计1105050.25元,扣缴执行费12435元、诉讼费13507元后剩余案款1079108.2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2021)皖0111执9066号请款函、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皖0111民初18637号民事调解书,请求本院将执行到位的案款支付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后申请人湖北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2021)皖01民申199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上述调解书的执行。故本案执行款1079108.25元暂未发放。 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粤1302民初10805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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