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雪之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福联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雪之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298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福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石佛洞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51949175N。

法定代表人:苏春权,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万象国际A-8-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695664XE。

法定代表人:廖华国,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30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贵州福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福联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705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55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贵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3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姚 远

审判员  陈方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