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4民初83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
被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河北天贺钢构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205国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康振海,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与河北天贺钢构媒体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