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8109民初184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八五一0农垦社区。
被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牡丹江农垦社区。
被告: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30日以已与***、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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