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龙门农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门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龙门农场。
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门农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门农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门农场同意并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永宽
审判员  王晓虎
审判员  叶长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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