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红色边疆农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淄博淄川吉祥路支行、工行山东省淄博淄川支行、工行山东淄博分行淄博张店车站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淄博淄川吉祥路支行622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601.51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工行山东省淄博淄川支行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601.51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工行山东淄博分行淄博张店车站支行160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601.51元;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冻结的,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之内提交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长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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