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执5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红色边疆农场。
法定代表人:韩春雨,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231000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2310008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3950.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冻结的,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之内提交续冻结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长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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