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81**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31265313U,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蔓,女,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0702657998C,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89号龙坤花园5-1-3-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黑8106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4110.38元,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4110.38元,**履行利息13437.27元,合计:187547.65元。申请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并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黑8106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的工程款,已经全部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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