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3200号之一
原告:***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花园路1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8443224D。
法定代表人:李俊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婷,山东众成清泰(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伯乐大街西段北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310379373。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董事长。
原告***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初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53元,减半收取计1426.5元。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陈继训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