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静初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立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2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立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U92Q69Y。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1102号山海天泰大厦10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李阳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8443224D。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八一街八一商城B8座。
法定代表人:李俊英,该公司经理。
山东立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前保全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现因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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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