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立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天安万达小区北门17号楼2单元2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阳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逢松,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八一街八一商城B8座。
法定代表人:李俊英,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立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立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5民初3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熙岩
审判员 刘震营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