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诚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菱建小区5栋17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苏学彬,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4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上诉人安庆市诚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12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庆市诚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存在明显错误。一、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西乡宁县第二热源厂锅炉本体及附属管道保温施工合同》来看,涉案工程为设备安装工程,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不动产物。其次,从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来看,整个合同内容均是围绕“施工”进行约定,属于安装类施工合同内容。再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的通知》相关规定,锅炉本体工程的承包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综上,足可说明本案上诉人的施工也属建筑活动,属于《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装工程。从以往的司法判例来看,均是将“锅炉本体”作为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排除专属管辖规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约定。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山西省乡宁县,因此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以双方约定的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对争议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协商达不成协议,在甲方所在地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案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承包范围等内容,双方就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关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侯 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