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瀛洲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华能恒生窑炉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502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华能恒生窑炉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华能恒生窑炉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能恒生窑炉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7776.41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能恒生窑炉材料有限公司刘振相当于97776.4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常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